日照市国丰东方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推进阳光国企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制度体系。
第三条 公开企业信息内容真实准确,企业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信息公开的其他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四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企业领导名录和分管工作情况;企业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事态发展、评估结果和应急处;
(二)企业政策法规:企业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级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 内部规章制度,本单位工作规则、行为准则、岗位职责、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 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三)企业办事信息:企业办事指南,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企业便民服务电话;
(四)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五)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员工招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等管理信息;
(六)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等企业经营情况;
(七)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
(八)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结果信息;
(九)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十)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十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
(十二)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rztdfz.com/);
(二)“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微信公众号;
(三)通报、简报、公告等;
(四)公示栏、宣传栏、电子屏等;
(五)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七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公众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给予公开。
第八条 根据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分为定期信息公开和临时信息公开。定期信息公开,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年度信息公开。公开信息涉及经营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核定等须由上级部门核定的信息,具体公开时间为上级部门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临时信息公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有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及保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