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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应急管理--- 山东睿航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发布日期:2023-06-30 浏览次数:443次 来源:rztf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保证职工的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要认真遵守国家、上级、本公司的有关规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的预防工作。

第三条 公司经理负责人负责全面领导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五条 职工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制度的宣传、教育、培训、贯彻的组织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审批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

3.主持各类重大事故、重大隐患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4.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全公司性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或制定控制措施,确保公司生产安全。

5.负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启动,宣布进入和解除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状态。

6.根据现场的危险等级、潜在后果等,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需扩大响应的,向集团和政府应急救援机构提出救援申请。

7.指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保证应急处置全面、及时、有效。

8.审核向集团和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信息和对外发布的信息。

9.组织开展或协助事故调查及事故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职责:

经理负责人为公司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组织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救援、调配应急资源、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

第八条 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3.组织本部门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采取整改措施。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时,应积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上级报告并负责查明原因。

5.组织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条 安全管理员职责

1.协助公司负责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2.协助公司负责人做好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安全技术考核工作。

3.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4.负责新调入的职工和转岗职工的安全教育、考核工作;建立本部门安全教育、考核、检查记录。

第十条 职工个人安全职责

1.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了解、掌握本岗位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坚持安全自查制度,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消除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4.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安全生产提出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检查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检查分为日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1.日常性检查包括:公司级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考核内容: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 

2.不定期检查包括: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随时抽查。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生产安全检查必须做好检查记录,健全检查档案。

 

第四章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部进行,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知识以及其他应知应会内容。 

第十五条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员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和安全员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加强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意识,提高职工自救、互救能力。    

 

第五章 安全防范与隐患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预防措施包括:对突发事件及其危险性的分析;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危险性分析包括:特征、触发条件、事故演变过程、后果等。 

2.应急救援预案;针对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设施存在的潜在危险及产生的后果,制定采取的方法、步骤。 

第十八条 隐患整改包括下列内容: 

1.由于人为因素(如:办公环境、办公家具、办公物品、人员脱岗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纠正。 

2.由于设备设施、线路老化、损坏严重等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的,能整改的应立即整改;一时解决不了的,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3.对于各类隐患的整改,要按国家标准执行,不得增加新的隐患;由于资金问题解决不了的,应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六章 伤亡事故与职业病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部门必须积极抢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保护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按应急预案规定,听从指挥;各部门应协同做好现场抢救和警戒。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将事故报告书一同送交综合管理部。一般事故及轻伤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及重伤不超过五天。 

第二十三条 一般事故应在两天内由本部门负责人组织事故分析会,查找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较大事故应由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对责任者进行处理。对于蓄意制造事故,造成严重后果须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重大事故应由公司组成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受伤职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鉴定有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列为工伤: 

1.由受伤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填写职工伤亡登记表,按规定时间报主管部门; 

2.须有受伤时在场其他职工的证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 工伤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争议的工伤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表彰: 

1.对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并积极整改,有效制止事故发生的; 

2.合理化建议被采纳,且效果明显的;  

3.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给予处罚: 

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者; 

2.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3.破坏事故现场,瞒报或谎报事故的; 

4.事故发生后,不采取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重复发生的; 

5.根据国家安全有关管理办法,应进行处理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 

第三十条 本规定如有国家、日照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日照市及上级指定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