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制度,明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的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和督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李江涛
副 组 长:丁子寒、孟岩
成 员:王金龙、刘兰正、孙元鑫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服务运营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指导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分析研判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四)组织开展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并开展有关应急演练活动等;
(六)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
(七)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责任者进行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则由日照市国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条 各项目参照本规则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制定工作规则。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各项目、部门及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明确在安全生产中应履行的职责,充分调动全体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公司安全发展。
第二条 公司结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根据公司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部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第四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各级政府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统一指挥、协调、控制工作。
(三)研究和审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公司各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
(五)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提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
(六)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实施计划,审议公司年度安全生产预算,督促各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投入计划。
(七)督导各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协调、督导有关部门及时整改。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组织公司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起草、印发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会议纪要、通报等重要文件。
(二)根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的要求,组织、协调、联络、安排各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督促检查公司各项目部、部室贯彻落实决定、决议和安全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四)定期汇总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向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五)组织召开公司安全会议,开展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及重要活动等。
(六)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总经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 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六)负责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七)制订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七条 副总经理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监督检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督促做好作业场所的劳动保护工作,预防和消除职业危害;
(五)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 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督促执行事故处理决定。
第八条 项目经理职责
(一)负责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1、定期检查管理处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负责处理管理处安全、防火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3、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内的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防火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落实整改;
4、负责组织分管物业管辖区域范围内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 服务运营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对小区各安全生产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并提出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四)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所属员工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五)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日常安全考核和上岗证的管理,以及必要的身体素质检查,严禁带病、疲劳工作。
(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评比、考 核,表彰先进,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方法。
(七)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填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统计报表。
第十条 部门及项目主管、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本部安全生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健康负责;
(二)发现事故苗头和事故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防火,班中检查安 全、防火,班后总结安全、防火工作;
(四)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事故扩大,组织员工分析事故原因;
(六)对从事有明显危险或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安排好岗位操作人员,报告上级领导;
(七)有权制止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不合格员工独立操作;
(八)搞好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检查员工合理使用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物业项目安全员职责
(一)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和安全规程,熟练掌握本岗位操作规程;
(二)上岗操作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和妥 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消防器材;
(三)上班要集中精力搞好安全生产,平稳操作,严格遵守劳动纪 律和工作流程,认真做好各种记录,不得串岗、脱岗、严禁在岗位上睡觉、打闹和做其它违反纪律的事情,对他人违章操作加以劝阻和制止;
(四)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有权拒绝一切违章作业指令;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发生事故时要及时抢救处理保护好现场,及时如实向领导汇报;
(六)加强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自己不能处理的应立即报告;
(七)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提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八)保护事故现场,协调调查事故原因。
第十二条 消防员职责
(一)在公司安全员的带领下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开展管辖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工作。
(三)积极配合安全员对内对外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搞好群防群治工作。
(四)负责小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安全员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参与每半年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演练。
(五)建立健全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档案及各项安检记录,并及时更新完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做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落实的管理机制,保证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项目、部室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相适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4.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5. 《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 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 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1.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2.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3.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4.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 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5.谎报火警;
6.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7.对安全员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 室管理人员;
8.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 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1.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2.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3.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4.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5.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6.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三)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 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本制度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各项目部、部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目标考核办法。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总结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各项目、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会议管理。
第二章 会议类别组织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对公司半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半年度的安全生产规划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
第四条 公司每月末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形势,落实下个月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第五条 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对公司本季度的安全生产形势进行分析,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第六条 公司必须坚持使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化,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确保使每次会议都有一定的实质内容,都能解决一定的实质问题。
第七条 安全会议应形成可追溯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文件、会议影像资料等。公司安全会议档案资料由服务运营部保存,各项目部安全会议档案资料由各项目部保存。
第三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制度由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九条 各单位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防范技能,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四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章 培训类别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转岗或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日常性(年度)安全教育培训、“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对公司集中招聘的新入职员工在上岗前的教育培训,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或岗位级。非公司集中招聘的新入职员工,由新入职员工所属部门或公司组织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转岗或重新上岗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员工在公司范围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中心、部室(公司)级、班组或岗位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八条 日常性(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是指每年组织的全员再教育培训。
第九条 “三项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十条 服务运营部是公司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带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负责组织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十一条 综合部负责新入职员工公司级的安全培训教育组织工作,服务运营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培训教育。
第四章 培训对象、内容及学时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时,应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 员工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一)培训对象:新入职员工
(二)培训内容:
1. 公司级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风险辨识及评价方法;有关事故案例等。
2. 部门级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防护措施和操作规程;有关事故案例;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 班组(岗位)级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有关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方法;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培训学时: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总学时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中公司级原则上不少于4学时;部门级原则上不得少于8学时;班组(岗位)级原则上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四条 转岗或重新上岗安全培训教育
(一)培训对象:公司内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员工。
(二)培训内容:包括第八条中的部门级和班组(岗位)级培训内容。
(三)培训学时: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日常性(年度)安全培训教育
各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的,应当对员工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六条 “三项岗位人员”应参加相关主管部门的培训,取得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复审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章 培训形式
第十七条 培训可以采取内部培训、外出培训及员工自学等形式。内部培训指统一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员工授课、外聘讲师授课、召开会议、观看视频、岗位实操等;外出培训指外派学习、现场观摩等;员工自主学习指所属单位指定学习内容,员工个人自行学习。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十八条 员工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并以通过考试、取得证书、实操达标等形式作为培训合格的依据。培训学时、实操或理论考试不达标或未取得操作资格证的员工,不得上岗。
第十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要形成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内容、培训签到、培训影像资料、培训考试等文件资料。
各部门、项目建立员工培训档案(附件2),详细记录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 学时等信息,实行一人一档;同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取证时间、复审时间、有效期等内容,并留存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服务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部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表
单位名称: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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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培训日期 |
培训内容 |
培训目的 |
培训对象 |
培训方式 |
培训 课时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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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培训对象”填写:全员、新进从业人员、转岗人员、离岗再上岗人员、特种作业人员、XX岗位人员等。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附件2
编号:
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姓名:
单位:
年 月 日
一、个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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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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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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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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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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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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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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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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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系及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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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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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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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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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职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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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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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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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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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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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级 教 育 |
安全教育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 学时: 考核成绩:
考核人/单位: 受教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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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 教 育 |
安全教育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 学时: 考核成绩:
考核人/单位: 受教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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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级 教 育 |
安全教育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 学时: 考核成绩:
考核人/单位: 受教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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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此记录适用新入职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转岗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员工安全教育。
2. 人员类型分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其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3. 按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内容要求,由新入职员工所在中心、部室、公司根据其接受教育及考核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进行存档。
4. 在公司内变换中心、部室、公司的员工,由调入的中心、部室、公司组织对其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并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调出中心、部室、公司对其培训档案封存1年后,可以进行销毁。
三、转岗/重新上岗安全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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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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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入职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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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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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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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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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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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 学时: 考核成绩:
考核人/单位: 受教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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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内容:
日期: 年 月 日 学时: 考核成绩:
考核人/单位: 受教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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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此记录适用本中心、部室、公司内员工转岗或离岗后重新上岗的安全教育;
2.可根据转岗或重新上岗次数增加安全教育记录表。
四、员工年度安全再教育培训记录
(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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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 学时 |
考核方式 |
考核 情况 |
本人签字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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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 此记录适用本中心、部室、公司内员工年度再培训教育,分年度建立培训记录;
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一般从业人员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3. 考核方式分为闭卷考试、现场问答、实际操作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辨识日照市国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范围内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有害因素,科学评价其风险程度,进一步明确风险管控层级,制定措施进行有效管控,达到降低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类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DB37/T2882
各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建设实施指南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一)风险
风险是指发生危险事件或危害暴露的可能性,与随之引发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严重性的组合,即风险(R)=可能性(L)×严重性(C)。其中,可能性是指事故(事件)发生的概率;严重性是指事故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
(二)风险点
风险点是指风险伴随的设施、部位、场所或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
(三)危险源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它们的组合。
1. 根源是指具有能量或产生、释放能量的物理实体;
2. 状态是指设备的状态、使用介质和环境的状态等;
3. 行为是指决策人员、管理人员以及作业人员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以及作业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项目。各部室、项目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所属行业性质,制度本部门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分级管控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风险管控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公司部门主管、项目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各主管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服务运营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风险管控工作。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 保障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及运行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
2. 组织、监督、指导、考核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工作的建设与运行成效;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专题会,固化成果、持续降低事故风险。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 全面负责组织风险分级管控工作;
2. 保障安全风险管控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
3. 批准《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4. 定期对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部署、督导。
(三)部室、项目分管负责人职责
分管安全负责人负责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风险点排查、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确定、落实的组织实施。
1. 负责本部室、项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2. 负责对所属部门、项目、班组、岗位风险分级管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掌握风险的分布情况、可能后果、控制措施及可能存在的隐患;
4. 汇总各级风险管控信息和记录,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档案,并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 履行风险告知责任,在重要风险点建立公告栏、告知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负责起草公司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2.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的建设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汇总各单位风险管控信息和记录,建立健全公司风险管控档案;
4. 负责将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牌。
(五)各岗位职责
1. 对本岗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及危险源进行辨识并制定管控措施;
2. 根据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参与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风险管控措施;
3. 对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现新的危险源及时上报。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风险分析与管控的工作步骤
风险点确定→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与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实施效果验证→持续改进→规范文件管理。
第八条 风险点确定
(一)风险点划分原则
1. 设施、部位、场所、区域
风险点划分遵循“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的原则,可按照设备设施、生产经营场所或区域等进行划分。
2. 操作及作业活动
对操作及作业活动等风险点的划分,应当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所有常规和非常规状态的作业活动,风险等级高、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作业活动应作为风险点。
(二)风险点排查
1. 风险点排查的内容
按照风险点划分原则,在生产活动区域内对生产经营全过程进行风险点排查,确定包括风险点名称、类型、区域位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等内容的基本信息,建立风险点统计表。
2. 风险点排查的方法
风险点排查应坚持“全员参与、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的原则,通过查阅档案资料、现场调研、座谈询问、专家咨询等方式,按照生产(工作)流程的阶段、场所、装置、设施、作业活动或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等进行,形成设备设施类风险点清单(附件1)和作业活动类风险点清单(附件2)。
第九条 危险源辨识
(一)辨识方法
场所或设施设备类危险源辨识推荐采用安全检查表法(见附件3);作业活动类危险源辨识采用工作危害分析法(见附件4)。
(二)辨识依据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相关事故案例;相关管理体系的危险源辨识结果;行业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经验。
(三)辨识实施
各公司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进行逐一辨识。围绕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全方位、全过程排查和预判本单位生产系统、设备设施、工作场所、操作行为、工作环境、安全管理等方面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源。
第十条 风险评价
(一)风险评价的方法
选择风险矩阵分析法和作业条件危害性分析法(附件9),对风险进行定性、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按从严从高的原则判定评价级别,并编写安全检查表分析评级记录(附件3)、工作危害分析评价记录(附件4)。
(二)风险评价准则
结合可接受的风险实际,制定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性、频次、风险值的取值标准和评价级别,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判定准则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1.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 设计规范、技术标准;
3. 安全管理制度;
4. 风险承受能力。
(三)风险评价与分级
根据确定的评价方法与风险判定准则进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判定遵循从严从高的原则,将各评价级别划分为重大风险(A级\1级)、较大风险(B级\2级)、一般风险(C级\3级)和低风险(D级\4级、E级\5级)等风险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
(四)重大风险确定原则
以下情形为重大风险:
1. 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中强制性条款的;
2. 发生过死亡、重伤、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或三次及以上轻伤、一般财产事故,且现在发生事故的条件依然存在的;
3.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
4. 具有中毒、爆炸、火灾等危险的场所,作业人员在10人以上的;
5. 经风险评价确定为最高级别风险的。
(五)风险点级别的确定
按照风险点各危险源评价出的最高风险级别作为该风险点的级别。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控制措施类别
风险控制措施的类别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处置措施。
1. 工程技术措施
采用技术手段对固有的危险源进行消除、减弱控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消除。采用本质安全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有害因素;
(2)预防。当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困难时,可采用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害发生;
(3)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应减弱危害的程度;
(4)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有害因素隔开或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
(5)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设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2. 培训教育措施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观念、安全操作规程、典型事故案例警示、应急处置知识等教育。
3. 管理措施
通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编制应急预案、考核奖惩制度等管理手段,控制和降低风险程度。
4. 个体防护措施
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等。
5. 应急措施
针对不可控风险(确实难以消除、难以控制或无法预测的风险)而采取的特殊的安全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紧急情况分析,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应急物资的准备等,通过应急演练、培训等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风险控制措施确定的要求
1. 基本原则
风险控制措施的选择应考虑可行性、可靠性、先进性、安全性、经济合理性、经营运行情况及可靠的技术保证和服务。
2. 设备设施类危险源通常采用以下控制措施:安全屏护、报警、联锁、限位、安全泄放等工艺设备本身固有的控制措施和检查、检测、维保等常规的管理措施。
3. 作业活动类危险源的控制措施通常从以下方面考虑:制度、操作规程的完备性、管理流程合理性、作业环境可控性、作业对象完好状态及作业人员技术能力等方面。
4. 不同级别的风险要结合实际采取一种或多种措施进行控制;对于评价出得不可接受风险,应制定补充建议措施并实施,直至风险可以接受。
5. 风险控制措施应在实施前针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是否使风险降低至可接受风险;
(3)是否产生新的危险源或危险有害因素;
(4)是否已选定最佳的解决方案;
(5)是否会被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6. 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1)需要通过技术措施和(或)技术改造才能控制的风险,应制定控制该类风险的目标,并为实现目标制定方案;
(2)属于经常性或周期性工作中的不可接受风险,不需要通过工程技术措施,但需要制定新的文件(程序或作业文件)或修订原来的文件,明确规定并落实对该种风险的有效控制措施;
(3)对于某些重大风险,可同时采取以上两种措施。
第四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十二条 管控原则
(一)按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原则,明确每一个部门在辨识分析风险、落实风险控制措施中的责任、工作内容、要求、进度、时间计划等,确保从最高管理者到基层操作人员,全员参与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和管控。
(二)风险分级管控应遵循风险越高管控层级越高的原则。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并逐级落实具体措施。
(三)风险管控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方法持续改进。改进工作过程控制、提升风险管控有效性,根据人员意识、管控水平、整改消除情况、设施设备改进程度、工作环境的变化进行风险点的增加、删改,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三条 管控分级
根据风险分级管控的基本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合理确定各级风险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部门(运营组)级、班组级、岗位级。
1. 低风险(E级\5级、D级\4级):岗位管控,班组监管。
2. 一般风险(C级\3级):班组管控,部门(运营组)监管,需要控制整改。
3. 较大风险(B级\2级):部门(运营组)管控、公司级监管,应制定建议改进措施进行控制管理。
4. 重大风险(A级\1级):公司监管,公司级管控。应立即整改,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停产整改,需要停产整改的,只有当风险降至可接受后,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
第十四条 管控要求
(一)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风险评价,但在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周围环境发生较大变化等情况下,需及时重新进行风险评价。
(二)风险管控小组负责组织本公司风险辨识、评价、管控措施的培训;相关职能部门、班组、岗位负责主动查找风险,并根据辨识和评价出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明确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岗位的责任,做好日常生产中的管控。
(三)危险源所在单位应对危险源进行监测检查,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实施危险源动态监管。
(四)监测的过程中如对象发生改变,要重新进行风险评价。
(五)对于自身无法解决的,需要政府协调的风险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到政府相关部门。
(六)不同级别风险进行管控时,应向上一级进行备案,由上一级监督管控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在每一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编制包括全部风险点各类风险信息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附件5、附件6),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风险告知
(一)建立安全风险公告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工作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表明主要安全风险、可能引发事故隐患类别、事故后果、管控措施、应急措施及报告方式等内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要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强化危险源监控预测和预警。
(二)根据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将设备设施、作业活动及工艺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应采取的措施通过培训方式告知各岗位人员及相关方,使其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七条 文件管理
完整保存体现风险分级管控的记录资料,并分类建档管理。应包括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风险点统计表(附件7)、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记录,以及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危险源统计表(附件8)等内容的文件化成果;涉及重大、较大风险时,其辨识评价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及其实施和改进记录等,应单独建档管理。
第十八条 分级管控的效果
通过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在以下方面有所改进:
1. 每一轮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后,应使原有管控措施得到改进,或者通过增加新的管控措施提高安全可靠性;
2. 重大风险场所、部位的警示标识得到保持和完善;
3. 涉及重大风险部位的作业、属于重大风险的作业建立了专人监护制度;
4. 员工对所从事岗位的风险有更充分的认识,安全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
5. 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持续有效的制度得到改进和完善,风险管控能力得到加强;
6. 根据改进的风险控制措施,完善隐患排查项目清单,使隐患排查工作更有针对性。
第六章 持续改进
第十九条 评审
每年至少对风险分级管控体系进行一次系统性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条 更新
应主动根据以下情况变化对风险管控的影响,及时针对变化范围开展风险分析,更新风险信息:
1. 法规、标准等增减、修订变化所引起风险程度的改变;
2. 发生事故后,有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对相关危险源的再评价;
3.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4. 风险程度变化后,需对风险控制措施的调整;
5. 根据非常规作业活动、新增功能性区域、装置或设施以及其他变更情况等适时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第二十一条 沟通
应建立不同职能和层级间的内部沟通和用于与相关方的外部风险管控沟通机制,及时有效传递风险信息,树立内外部风险管控信心,提高风险管控效果和效率。重大风险信息更新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风险管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部室、项目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和分级管控制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
设备设施类风险点清单
(示例)
|
序号 |
风险点名称 |
设备名称 |
类 别 |
型 号 |
所在部位 |
是否特种设备 |
可能导致 事故类型 |
备 注 |
|
1 |
临时 设施 |
现场围挡 |
专用设施 |
彩钢板 |
现场四周 |
否 |
坍塌 |
|
|
2 |
办公用房 |
专用设施 |
集装箱 |
办公区 |
否 |
坍塌/火灾 |
|
|
|
3 |
塔式起重机 |
设备基础 |
特种设备 |
QTZ80 |
XX楼东侧 |
是 |
坍塌/起重伤害 |
|
|
4 |
结构设施 |
特种设备 |
QTZ80 |
XX楼东侧 |
是 |
坍塌/起重伤害 |
|
|
|
5 |
电气设施 |
特种设备 |
QTZ80 |
XX楼东侧 |
是 |
坍塌/起重伤害 |
|
|
|
6 |
安全装置 |
特种设备 |
QTZ80 |
XX楼东侧 |
是 |
坍塌/起重伤害 |
|
|
|
7 |
临电 设施 |
外电防护 |
通用设备 |
/ |
|
否 |
触电 |
|
|
8 |
重复接零 |
通用设备 |
/ |
XX楼西侧 |
否 |
触电 |
|
|
|
9 |
X级电箱 |
通用设备 |
/ |
XX楼西侧 |
否 |
触电 |
|
|
|
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说明:1.“类别”栏应填写“通用设备”、“专用设备”等内容,具体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进行对照填写;
2.“可能导致事故类型”栏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进行对照填写,事故类型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等20种类型。
附件2
作业活动类风险点清单
|
序号 |
作业活动名称 |
作业活动内容 |
岗位/地点 |
活动频率 |
备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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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安全检查表(SCL)+评价记录
风险点: 岗位: 设备设施/场所:
分析人: 审核人: 审定人: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标准 |
不符合标准情况及后果 |
现有控制措施 |
风险评价 |
风险分级 |
管控层级 |
建议改进(新增)措施 |
备注 |
||||||||||||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可能性 |
严重性 |
频次 |
风险值 |
评价级别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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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1.分析人为岗位人员,审核人为岗位/工序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
2.推荐选用风险矩阵分析法(LS)法进行风险评价,频次可不填写,详见附件9;
3.现有管控措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五种措施分类填写,内容必须详细和具体;
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填写,包括物体打击、车
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5.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6.风险分级是指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7.管控层级是指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情况制定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中心、部室级、班组和岗位级。
附件4
工作危害分析(JHA)+评价记录
风险点: 岗位: 作业活动:
分析人: 审核人: 审定人:
|
序号 |
作业 步骤 |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 |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
现有控制措施 |
风险评价 |
风险分级 |
管控层级 |
建议改进(新增)措施 |
备注 |
||||||||||||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可能性 |
严重性 |
频次 |
风险值 |
评价级别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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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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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说明:1.分析人为岗位人员,审核人为岗位/工序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
2.推荐选用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LEC)法进行风险评价,详见附件9;
3.现有管控措施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五种措施分类填写,内容必须详细和具体;
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结合所属行业特点,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填写,包括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以及其他伤害等;
5.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6.风险分级是指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7.管控层级是指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情况制定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中心、部室级、班组和岗位级。
附件5
设备设施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公司名称:
|
风险点 |
检查项目 |
标准 |
评价级别 |
风险分级 |
不符合标准情况及后果 |
管控措施 |
管控层级 |
责任 单位/岗位 |
责任人 |
||||||
|
编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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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管控措施指按一定程序确定的所有管控措施,内容必须详细和具体;
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风险级别是指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较小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4.管控层级是指根据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确定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岗位级。
附件6
作业活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公司名称:
|
风险点 |
作业步骤 |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 |
评价级别 |
风险分级 |
可能导致事故类型 |
管控措施 |
管控层级 |
责任 单位/岗位 |
责任人 |
||||||
|
编号 |
名称 |
序号 |
名称 |
工程技术措施 |
管理措施 |
培训教育措施 |
个体防护措施 |
应急处置措施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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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说明:1.管控措施指按一定程序确定的所有管控措施,内容必须详细和具体;
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
3.风险级别是指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较小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4.管控层级是指根据本公司机构设置情况确定的管控层级,一般分为公司级、部门级、班组、岗位级。
附件7
风险点统计表
公司名称:
|
序号 |
名 称 |
类 型 |
区域位置 |
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后果 |
现有风险控制措施 |
管控层级 |
责任 部门/岗位 |
责任人 |
备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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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危险源统计表
公司名称:
|
序 号 |
风险点名称 |
各等级危险源数量 |
合 计 |
备 注 |
|||
|
红色(1级) |
橙色(2级) |
黄色(3级) |
蓝色(4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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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风险评价方法
一、风险矩阵分析法(LS)
风险矩阵法(简称LS),R=L×S ,其中R是危险性(也称风险度),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件后果的结合, L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S是事故后果严重性;R值越大,说明该系统危险性大、风险大。
表1-1 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
等 级 |
标 准 |
|
5 |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 |
|
4 |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发生或预期情况下发生。 |
|
3 |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做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 |
|
2 |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 |
|
1 |
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 |
表1-2 事件后果严重性(S)判别准则
|
等级 |
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 |
人员 |
直接经济损失 |
停工 |
企业形象 |
|
5 |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
死亡 |
100万元以上 |
部分装置(>2 套)或设备 |
重大国际影响 |
|
4 |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
丧失劳动能力 |
50万元以上 |
2套装置停工或设备停工 |
行业内、省内影响 |
|
3 |
不符合上级公司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
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
1万元 以上 |
1 套装置停工或设备 |
地区影响 |
|
2 |
不符合企业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
1万元 以下 |
受影响不大,几乎不停工 |
公司及周边范围 |
|
1 |
完全符合 |
无伤亡 |
无损失 |
没有停工 |
形象没有受损 |
表1-3 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准则(R值)及控制措施
|
风险值 |
风险等级 |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
实施期限 |
|
|
20-25 |
A/1级 |
极其危险 |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
立刻 |
|
15-16 |
B/2级 |
高度危险 |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
立即或近期整改 |
|
9-12 |
C/3级 |
显著危险 |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
2 年内治理 |
|
4-8 |
D/4级 |
轻度危险 |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 |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
|
1-3 |
E/5级 |
稍有危险 |
无需采用控制措施 |
需保存记录 |
表1-4 风险矩阵表
|
后 果 等 级 |
5 |
轻度危险 |
显著危险 |
高度危险 |
极其危险 |
极其危险 |
|
4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显著危险 |
高度危险 |
极其危险 |
|
|
3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显著危险 |
显著危险 |
高度危险 |
|
|
2 |
稍有危险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显著危险 |
|
|
1 |
稍有危险 |
稍有危险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轻度危险 |
|
|
|
1 |
2 |
3 |
4 |
5 |
|
二、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评价法
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评价法(简称LEC)。L(likelihood,事故发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个分值的乘积D(danger,危险性)来评价作业条件危险性的大小,即:D=L×E×C。D值越大,说明该作业活动危险性大、风险大。
表2-1 事故事件发生的可能性(L)判断准则
|
分值 |
事故、事件或偏差发生的可能性 |
|
10 |
完全可以预料。 |
|
6 |
相当可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事件或偏差。 |
|
3 |
可能,但不经常;或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或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也未做过任何监测;或未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在预期情况下发生。 |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做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事件或偏差;或在异常情况下发生过类似事故、事件或偏差。 |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能定期进行监测 |
|
0.2 |
极不可能;有充分、有效地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
|
0.1 |
实际不可能。 |
表2-2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判断准则
|
分值 |
频繁程度 |
分值 |
频繁程度 |
|
10 |
连续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
6 |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
1 |
每年几次暴露 |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
0.5 |
非常罕见地暴露 |
表2-3 发生事故事件偏差产生的后果严重性(C)判别准则
|
分值 |
法律法规 及其他要求 |
人员伤亡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停工 |
公司形象 |
|
100 |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
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重伤 |
5000以上 |
公司 停产 |
重大国际、国内影响 |
|
40 |
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 |
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
1000以上 |
装置 停工 |
行业内、省内影响 |
|
15 |
潜在违反法规和标准 |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 |
100以上 |
部分装置停工 |
地区影响 |
|
7 |
不符合上级或行业的安全方针、制度、规定等 |
丧失劳动力、截肢、骨折、听力丧失、慢性病 |
10万以上 |
部分设备停工 |
公司及周边范围 |
|
2 |
不符合公司的安全操作程序、规定 |
轻微受伤、间歇不舒服 |
1万以上 |
1套设备停工 |
引人关注,不利于基本的安全卫生要求 |
|
1 |
完全符合 |
无伤亡 |
1万以下 |
没有 停工 |
形象没有受损 |
表2-4 风险等级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D)
|
风险值 |
风险等级 |
应采取的行动/控制措施 |
实施期限 |
|
|
320 |
A/1级 |
极其危险 |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不能继续作业,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
立刻 |
|
160~320 |
B/2级 |
高度危险 |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
立即或近期整改 |
|
70~160 |
C/3级 |
显著危险 |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
2年内治理 |
|
20~70 |
D/4级 |
轻度危险 |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 |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
|
<20 |
E/5级 |
稍有危险 |
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公司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4.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通则》DB37/T2883
5. 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建设实施指南
第三条 术语与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项目。各部室、项目可以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所属行业性质,制定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公司成立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公司部门主管、项目经理任副组长,项目各主管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服务运营部,由服务运营部主管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部门、项目参照公司成立相对应的领导小组,由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 保障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所需人力、物力和资金投入;
2. 组织、监督、指导、考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建设与运行成效;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专题会,固化成果、持续调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公司主要负责人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1. 全面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建立并运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2. 保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
3. 定期对体系建设及实施情况进行部署、督导。
(三)各部室、项目负责人职责
负责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整体推进,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并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分管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 负责起草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 负责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 建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项目清单和治理台账;
4. 负责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建设、运行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五)各岗位职责
1. 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培训,掌握隐患排查治理的内容、标准、程序及方法;
2. 根据工作分工和岗位职责,开展岗位日常隐患排查。
3. 对本岗位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及时上报。
第三章 事故隐患分级分类
第七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以下情形为重大事故隐患:
1. 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整改时间长、整改难度大或可能造成较严重危害的;
2.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3. 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查的隐患;
4. 设区的市级以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依法认定的;
5. 其他有明确规定的。
第八条 事故隐患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生产现场类隐患和基础管理类隐患。
(一)生产现场类隐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场所环境、从业人员操作行为、消防安全、用电安全、职业卫生现场安全、有限空间现场安全、辅助动力系统、相关方现场管理及其他现场管理等。
(二)基础管理类隐患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资质证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安全生产投入、应急管理、特种设备基础管理、职业卫生基础管理、相关方基础管理及其他基础管理等。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
第九条 编制隐患排查清单
各公司应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范要求,编制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附件1);依据基础管理相关内容要求,编制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附件2)。
第十条 制定隐患排查计划(附件3)
各公司应根据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排查计划,明确各类型隐患排查的排查时间、排查目的、排查要求、排查范围、组织级别及排查人员等。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类型及周期
依据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中各风险点的控制措施和标准规范要求为隐患排查的主要项目、内容和标准,分类组织排查,排查的主要类型包括日常隐患排查、综合性隐患排查、专业性隐患排查、专项(节假日)或季节性隐患排查等。
(一)日常隐患排查
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各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天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二)综合性隐患排查
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公司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三)专项或专业性隐患排查
1. 专项隐患排查是指分项进行的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场所、演艺场所、特种设备、船舶、娱乐设施、危险作业、海上娱乐、施工设备、冬季消防、燃气设施等方面。
2. 专业性隐患排查是指分行业领域进行的隐患排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文旅项目、工程建设、商砼生产、光伏产业等。
由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确定排查周期并按计划开展排查,排查周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半年;公司定期检查专项或专业性隐患排查情况,并纳入绩效考核。
(四)节假日或季节性排查
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管理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公司在每个节假日、入季前组织开展,可与专项或专业性隐患排查合并开展;公司监督检查各部室、项目节假日或季节性隐患排查情况,并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要求
隐患排查应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隐患排查工作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第十三条 隐患排查组织
各公司应根据自身组织架构情况,确定不同的排查组织级别和频次。排查组织级别一般包括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岗位级。
第十四条 隐患排查项目
实施隐患排查前,应根据排查类型、人员数量、时间安排和季节特点,在排查项目清单中确定具体排查项目,形成各种排查类型的隐患排查清单,由各组织级别按照排查计划定期进行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组织进行隐患排查:
(一)颁布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或原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重新修订的;
(二)使用的设备、设施或现场作业环境等发生重大改变的;
(三)发生事故或对事故、事件有新的认识;
(四)周边安全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五)危害因素辨识结果有较大变动或识别出新的危害因素;
(六)气象条件发生大的变化或预报可能发生大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
(七)当获知同类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及险情时,应举一反三,及时开展针对性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隐患排查记录
隐患排查的各相关层级应对照确定的排查项目清单进行隐患排查,并保留记录。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十七条 隐患治理要求
(一)隐患治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治理”、“谁检查,谁验证”的原则,由隐患存在单位组织整改,并做好隐患防范监控措施及相关台账记录、整改报验等工作。
(二)隐患治理应做到方法科学、资金到位、治理及时有效、责任到人、按时完成;能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隐患,治理前要研究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控责任,防止隐患发展为事故。
第十八条 隐患治理流程
(一)检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后,应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附件4),将隐患内容、存在位置、不符合状况、整改期限及整改要求等信息向整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
(二)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对隐患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填写《安全隐患整改可视化反馈单》(附件5)反馈检查单位;
(三)检查单位收到《安全隐患整改可视化反馈单》后,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证,并签署复查意见;
(四)检查单位和整改责任单位分别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附件6);
(五)对事故隐患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隐患责任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并做出未及时整改的合理说明报检查单位备案。
第十九条 其他要求
(一)对于一般事故隐患,根据隐患治理的分级,由各级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负责组织整改,整改情况要安排专人进行确认;不能立即现场整改的隐患应及时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能保证安全的,应采取停止作业、停工、停产等措施;
(二)对于重大事故隐患,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停止作业、停工、停产等措施,并向隐患排查领导小组报告。各公司应及时组织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附件7),向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
(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经费和物资从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中支出,财务部门应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项目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附件1
现场类隐患排查清单
单位名称:
|
风险点 |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
隐患排查类型 |
|||||||||||||
|
编号 |
类型 |
名称 |
风险点等级 |
责任 单位 |
作业步骤 (检查项目) |
危险源或潜在事件 |
管控措施 |
日常检查 |
专项/专业性检查 |
综合性检查 |
|||||
|
XX检查 |
频次/ 级别 |
XX检查 |
频次/ 级别 |
XX 检查 |
频次/ 级别 |
||||||||||
|
序号 |
名称 |
措施 类型 |
具体措施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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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
|
|
工程 技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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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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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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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训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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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防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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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急 处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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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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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2
基础管理类隐患排查清单
单位名称:
|
序号 |
排查项目 |
排查内容与排查标准 |
隐患排查类型 |
|||||
|
日常检查 |
专项/专业性检查 |
综合性检查 |
||||||
|
XX检查 |
频次/ 级别 |
XX检查 |
频次/ 级别 |
XX检查 |
频次/ 级别 |
|||
|
1 |
资质证照 |
|
|
|
|
|
|
|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
|
|
|
|
|
|
|
3 |
安全规章制度 |
|
|
|
|
|
|
|
|
4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
|
|
|
|
|
|
|
5 |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
|
|
|
|
|
|
6 |
相关方管理 |
|
|
|
|
|
|
|
|
7 |
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
|
|
|
|
|
|
|
|
8 |
应急管理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件3
隐患排查计划
单位名称:
|
序号 |
排查 类型 |
排查 时间 |
排查目的 |
排查范围 |
排查要求 |
排查 层级 |
责任人 |
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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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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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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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4
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
(适用于各公司)
编号: 年 月 日
|
公司名称 |
|
|||
|
检 查 内 容 |
|
|||
|
存在的安 全 隐 患问 题 |
|
|||
|
整 改 意 见 |
(上述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并附整改图片予以回复。) |
|||
|
签字栏 |
||||
|
检查人员 |
|
签收人 |
|
|
附件5
安全隐患整改可视化反馈单
(适用于各公司)
责任单位: 原整改通知书编号:
|
序 号 |
存在的安全问题 |
整改结果 |
整改后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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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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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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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
|
|
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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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责任单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
|
复查情况(检查单位填写):
复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可根据隐患问题内容增减行数;2.以A4纸双面打印。
安全隐患整改可视化反馈单
(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 原整改通知书编号:
|
序 号 |
存在的安全问题 |
整改结果 |
整改后照片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施工单位:
年 月 日 |
监理单位:
年 月 日 |
项目部:
年 月 日 |
|||
|
复查情况(检查单位填写):
复查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可根据隐患问题内容增减行数;2.以A4纸双面打印。
附件6
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单位/项目名称:
|
序号 |
排查时间 |
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人/ 责任单位 |
整改完成 时间 |
不能立即 整改 的管控措施 |
备注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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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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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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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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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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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
|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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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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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
|
|
|
|
|
|
附件7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
|
隐患单位名称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联系电话 |
|
|
隐患类别 |
|
隐患等级 |
口重大 □特大 |
|
隐患部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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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形成原因 |
|
||
|
隐患概况 |
|
||
|
事故隐患影响 范围和程度 |
|
||
|
事故隐患整改 主措施、目标 及整改期限 |
|
||
|
整改资金来源 及保障措施 |
|
||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签字):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素质,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确保依法依规持证上岗,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项目和协作单位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各项目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4.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
5.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7.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术语与定义
1. 特种设备
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体分类详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2019年版)。
3. 特种作业
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具体分类详见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目录》(2020年版)。
4. 特种作业人员
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 工程运营部门职责
(一)编制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督各部室、项目对相关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审核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项目职责
(一)组织所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取证、复审培训工作;
(二)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统计管理台账》,随时监督和掌握其变动情况,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三)审核相关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 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 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 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 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须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每4年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一次。
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实效,不得继续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或特种作业。
调离特种设备作业或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所在单位不再组织其参加复审。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原件由各公司集中保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保管复印件;各公司每月组织查验一次,及时更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统计管理台账》,确保证件有效。
第十二条 各部室、项目及时审核相关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定期检查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部室、项目根据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安全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四条 术语与定义
1. 发包(出租)单位
(1)发包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发包的中心、部室或公司;
(2)出租单位:将场所、设备租赁给其他单位进行经营的项目。
2. 承包(租)单位
(1)承包单位:承揽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具体业务的单位;
(2)承租单位:租赁公司场所、设备等进行经营的单位。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承包(租)单位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室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六条 发包(出租)单位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职责,将发包(出租)业务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承包(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部室、项目职责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发包(出租)业务和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八条 发包(出租)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九条 发包(出租)单位应根据具体业务类型和内容,对承包(租)单位安全条件进行审查。承包商安全条件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营业执照、法人委托书;
2. 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3.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等;
4. 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清单,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特种作业证件、主要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资格证书;
5.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6. 配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劳动防护用品的数量和质量情况,涉及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消防工程制造、安装、检验、修理的承包单位还须出示相应的从业许可证、资质证;
7. 以往安全业绩情况(包括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情况);
8. 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体系建设情况;
9.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属于高危行业的);
10. 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第十条 发包(出租)单位应当与承包(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安全设施和生产施工条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与培训、事故应急救援、安全检查与考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发包(出租)单位应当定期对承包(租)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根据合同相关条款,采取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
第十二条 发包(出租)单位应当将承包(租)单位编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出租)单位在接到承包(租)单位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程序和时限,报告分管领导和风险合规中心,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发包(出租)单位应当将承包(租)单位编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部室、项目根据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的承包(租)单位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止和减少消防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项目。各部室、各项目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全员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部门单位职责和重点岗位职责
第五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目标并组织实施,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各项目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工作,存在的重大或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措施建议。
第六条 公司各项目、机关各部室是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各岗位人员实行“一岗双责”。各级各岗位人员严格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职责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 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 消防安全管理人安全职责
1. 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
3. 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 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各项目部消防安全职责
1.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消防档案、消防应急预案和消防员训练方案等。
2.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3. 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4.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5.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消防隐患。
6. 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7. 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8.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负责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2) 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3)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4) 对员工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9.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
(2) 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3) 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应当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定期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 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5) 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6) 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防火检查、巡查
1. 公司安全部结合季度综合安全检查工作开展防火检查。各项目实行定期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频次是按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性质确定,防火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每月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带队开展,检查形式可结合安全生产月度检查,防火检查要留存照片及书面记录等资料,形成防火检查记录。
2. 各单位应当跟据本单位性质和火灾危险性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防火巡查责任人负责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巡查后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每周定期抽查、核查防火巡查记录的情况。
第十二条 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
1. 各项目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宣传与培训教育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投入,制定消防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在上岗前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在岗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对公众聚集场所员工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消防安全培训。
2. 宣传与培训教育内容应包括: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单位、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公共聚集场所员工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三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1. 各项目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结合演练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消防应急预案。
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贴近实战,演练前应确定参加演练人员、演练部位、演练时间,制定演练方案。演练结束后,各应填写演练记录,分析总结演练情况,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完善。
第十四条 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管理
1. 各项目应加强对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管理。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上严禁摆放货架等物品。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2.各项目应按规定配置必要的通信、灭火、防护、训练等消防设施、器材,满足防火灭火的需要。
3. 各项目应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维护实行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火灾报警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箱等按要求进行测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同时要设专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备完好有效。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消防维保服务的,应签订维保合同,明确各自的职责,各项目应对消防维保单位履行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消防维保单位认真履行维保义务。对维保单位提出的问题隐患,应及时组织整改。
4.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破坏具备监控、报警、灭火、排烟等功能的消防安全设施。
5.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和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 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等场所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并经消防专业培训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交接班、报警设备检测、发生火灾信号处理、灭火操作设备检查等记录制度,严密监视设备运行状况,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消防隐患整改
1.各项目在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员工在工作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按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和性质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及时予以整改。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并由消防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进行复查。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各项目应加强对出租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应采取罚款、解除合同等措施,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消防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办公室场所用电安全由本岗位人员负责。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动火作业。动火、用电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3.各项目应加强对出租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严禁擅自改变原建筑物的电气线路,敷设的电气线路应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1. 各项目涉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的,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2. 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1. 公司各单位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
2. 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3. 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对存在静电危害的场所,应定期开展防静电措施检查。
4.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项目,应定期组织对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不具备检测条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电气线路检测。
第十九条 消防交接验收管理。
1. 各项目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严格落实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确保消防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前,应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验收文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公司项目接收外部单位的场所设施开展运营管理的,应与产权单位进行交接验收,严格履行消防设施交接验收手续,对消防设施不完善、存在消防隐患、未通过验收等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运营管理。
3. 公司内部项目之间涉及管理权或产权移交的,牵头部门或牵头负责人应组织交接双方开展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对拟交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记录,形成检查验收记录。牵头部门或牵头负责人负责确定消防设施整改措施
4. 和消防设施管理主体,形成移交书面档案,保障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明确。
5. 公司委托物业服务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范围和各自职责,加强对物业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其严格落实合同约定。
第五章 消防业务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消防业务档案内容
1.公司消防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部门,单位所在地、规模、员工人数、单位基本情况及火灾危险性台帐,消防工作目标考评、奖惩情况,消防力量情况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
2.公司消防活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工作检查记录情况,集中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会议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消防业务档案内容
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备案)、竣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包括: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3.消防业务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附件:1.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2.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3.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效果评价表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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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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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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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单位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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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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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单位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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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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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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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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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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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教育类别分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消防安全专职管理部门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控室值班操作人员、其他从业人员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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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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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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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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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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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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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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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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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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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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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总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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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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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人/日期: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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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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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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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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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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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概况:(包括内容、教材、考核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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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考核成绩评估记录:(笔试、现场提问、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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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方面补充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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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论:(采取的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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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规范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
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 综合部负责设立安全费用专项科目,制定标准提取费用;负责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支出进行审核,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保证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负责将安全生产投入纳入公司财务预算,在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安全费用预算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 综合部负责编制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投入项目实施方案;审核年度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建立公司级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记录公司级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支出金额,留存采购凭证和公司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需要。
第八条 各项目、部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
第三章 提取和使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可按照上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和生产经营实际,由综合部确定安全生产提取标准。
第十条 公司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后,纳入财务预算。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2.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评审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应急队伍建设支出;
3.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 安全生产评估检查、评价、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 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9.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遵循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报销或付款执行审计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服务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公司和外来单位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各类危险作业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规标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对危险作业的管理、审批和安全要求。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3.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
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四条 危险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第五条 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在公司范围内从事以下作业的,均属于危险作业:
1. 高空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m以上有可能发生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详见《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2. 动火作业: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 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 动土作业:使用挖掘机、打桩机、定向钻机、顶管等施工机械进行开挖、打桩、钻探等作业。
4. 临时用电作业:是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5. 吊装作业:是指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6. 受限空间作业:是指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 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的作业活动。
7. 断路作业:是指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业。
第三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六条 服务运营部负责编制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对各部室、项目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实施危险作业的部室、项目是危险作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辨识可能涉及的危险作业,建立本部门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各类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负责审批、监督和实施本单位的危险作业;将外来的单位的危险作业纳入本部门危险作业管理,监督外来单位编制作业方案,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八条 各部室、项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危险作业管理。
第九条 危险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1. 危险作业人员职责
作业前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熟悉作业环境和作业要求,掌握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确认;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按照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2. 监护人职责
掌握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用的应急处置措施;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落实;监督危险作业按照审批的方案实施;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紧急情况下,立即发出危险警报信号。
3. 现场负责人职责
对危险作业负全面责任,按照审批通过的方案组织实施;作业前检查作业环境和安全措施,严禁违章指挥,严禁冒险作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紧急情况下,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第四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条 危险作业审批
(一)危险作业前,作业单位或组织实施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相应危险作业证;
(二)当作业项目或作业区域及条件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当作业项目涉及多种危险作业的,应分别办理审批手续;
(三)由外来单位实施的危险作业应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
(四)抢险处理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时,危险作业实施单位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本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实施;
(五)除抢修外,危险作业不宜安排在夜晚、节假日及特殊时段进行。确需计划在以上时间实施的危险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十一条 危险作业实施
(一)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由作业负责人下达危险作业指令;没有正式作业指令或对作业指挥意图判断不清的危险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作业指令;
(二)作业开始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落实安全措施;
(三)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 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作业前危险作业人员必须对所用工器具进行安全检查;
(四)危险作业必须设定专门监护人,对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和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络与交流,对异常情况发出警告;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时,监护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有权停止作业;
(五)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危险作业审批部门、作业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在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
(六)危险作业中途停止再次开始前,作业负责人必须对相关安全条件 进行确认;
(七)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安全设施,对 参与危险作业人员进行清点和确认;
第十二条 档案文件管理
(一)危险作业审批单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更换作业项目或转移作业地点;
(二)危险作业审批单有效期内,若作业负责人、监护人等发生变动的,必须进行工作措施和职责交接,并在审批单上注明;
(三)危险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记录上签字;作业审批单和作业记录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服务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运 行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检验、维护保养、日常运行等环节的管理;对外来单位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5. 《特种设备目录》
第四条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详见《特种设备目录》。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特种设备管理按照“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开展特种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主体具体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管理,包括采购、安装、运行等各个环节;负责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安装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手续;负责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和技术档案;足额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安全检查及申报检验。
第七条 投资主体(代建单位)负责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质量主体责任,确保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移交使用单位,移交时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移交记录,并应提供特种设备的相关安全档案文件(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
第九条 服务运营部负责对各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部室、项目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第三章 管理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采购应遵循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不得采购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合同中应约定,设备进场需附有质量合格证明、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及建、构筑物的土建施工须招标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在合同中明确相关安全责任;设备安装及建、筑土建施工质量满足图纸、规范及使用要求,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装前,投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应设置特种设备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制定建立特种设备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特种设备日常使用、定期报检、定期检查、维护保养、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相关规定;制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应对每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应建立特种设备台账,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类型、名称、内部编号、设备注册代码、使用证编号、制造日期、投入使用日期、设备位置、设备使用情况、设备操作人员、定期检验日期、下次检验日期等信息。特种设备台账应报公司工程运营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对单位的特种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周期根据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说明执行。委托专业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的,应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明确维护保养周期、维保范围、维保标准等内容,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对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大型游乐设备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或运营公司委托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根据特种设备的类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执行;定期检验应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服务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负责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识别,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的,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参照本制度制定每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全体员工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作用,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日照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室、各项目。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以下称举报人)对公司及各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可向公司负责人举报。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的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其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具体按照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重大事故隐患以外的其它事故隐患。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重点行业领域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三)将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发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五)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六)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面谈、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举报。
第十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地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第三章 受理和核查
第十二条 服务运营部安排专人负责接报工作,并对接报信息和核查处理进行记录、存档。
第十三条 服务运营部接收举报后,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进行核查确认,并及时将属实情况向举报人反馈。
第十四条 服务运营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一次性给予举报人100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对直接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有突出贡献的,经研究给予特殊奖励。
奖励等级确定综合考虑举报内容详实程度、事故隐患级别及整改的紧迫程度、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由服务运营部初步确定后报公司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六条 获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公司安委办掌握;
(四)举报事项被确认属实。
第十七条 举报人不得重复举报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财务部门纳入财务预算,服务运营部将审核批准的举报奖励明细报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发放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服务运营部和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部门责任管理区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1. 报告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是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责任主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同时向公司、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2. 内部报告流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一单位负责人一公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值班室)一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副总指挥、总指挥。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3. 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以先报事故总体情况。
4.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责任单位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同时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釆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启动公司级应急预案,釆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条 涉险事故报告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险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报告,并组织抢险救援:
1.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 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 需紧急疏散人员500以上的事故;
4. 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的事故;
5. 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报告
发生在公司管理责任区域内的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如自杀、突发疾病、车祸、意外死亡等且无引发舆情扩散风险、不属于“九个必报”范围内的事件,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公司突发事件综合预案要求的公司内部报告流程进行报告。非生产安全事故类事件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需要抢救的应拨打120。同时,责任单位应采取调取事件发生区域的监控录像、寻找目击证人等措施协助公安部门固化证据。
第七条 "九个必报"事件报告
属于市委市政府“九个必报”(详见附件1)范围的,事发地责任单位应在20分钟内电话报告,45分钟内书面报告市委(政府)值班室,同步报告市(区、县)应急管理局、市(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事故调查范围
1. 根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开展事故调查的,公司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2.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造成重大影响由政府部门提级调查的除外),由政区、县人民政府委托公司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负责开展事故调查。
3. 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要求,虽未发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
故,但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可能引起人员伤亡的,视同事故开展调查。
第九条 成立事故调查组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工会相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3人。必要时,公司纪委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 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
3.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条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安委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同时报单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下列内容:
1.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 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 其他必要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过程规定
1.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违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公司纪委处理。
2.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安委会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四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1. 直接责任:指责任单位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对事故的发生起主导作用。
2. 管理责任:指责任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
3. 领导责任:指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贯彻不力,对职工思想教育不够,导致或影响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
1. 由政府部门负责调查处理的,公司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 公司负责开展的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安委会批准后实施。处理方式包括扣减责任人工资、年度绩效考核扣分、通报批评、书面检讨、降低岗级等。相关责任人存在违纪的,由公司纪委负责另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涉及公司外部单位的,应根据安全管理协议、合同约定等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规定。
(1) 事故造成1人轻伤和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3%;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2) 事故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扣减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责任单位通报批评。
(3) 事故造成5人以下轻伤或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60万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0-15%;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8%;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4) 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财产损失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15-20%,情节严重的降低岗级;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公司作出深刻检查,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管理项不得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5) 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扣减直接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5-10%;扣减负管理责任、领导责任的责任人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的2—5%;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安全管理项不得分,责任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