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集团公司工作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根据省、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以及上级部门对国有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信息公开的管理,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或结合本单位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 集团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公司分管党建和宣传工作的领导同志为企业信息公开工作主要责任人,将信息公开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大问题,积极稳妥地部署推进有关工作。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作为信息公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起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日常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宣传专员负责企业公开信息的发布工作。集团各部室、公司根据本制度,在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坚持依法合规、真实准确、及时公开并严格落实责任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的信息必须依法合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确定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真实准确。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及时公开。应当公开的信息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不得隐瞒、拖延或不公开。
(四)严格落实责任。按照“谁形成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要求,集团各部室、公司作为公开信息提供者,对本部门提供的公开信息负责。
第三章 信息公开的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一)基本信息
1.机构概况
a.机构设置:及时公开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情况。
b.工作职能:及时公开本单位的主要职责权限情况。
c.领导信息:及时公开单位领导名录和分管工作情况。
d.联系方式:及时公开本单位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信息。
e.应急管理:及时公开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突发紧急情况或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事态发展、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情况。
f.采购信息:及时公开企业重大项目招标情况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情况。
2.政策法规
a.行业性政策法规:及时公开行业性政策、法律、法规;各项惠民政策及贯彻落实情况等。
b.内部规章制度:及时公开本单位工作规则、行为准则、 岗位职责、服务标准等规章制度。
c.重大事项: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定、方案、标准等重大事项的制定出台及调整变动情况。
3.办事信息
a.办事指南:及时主动公开办事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流程、办事结果、需提交申请材料的示范文本等。
b.便民服务电话:及时主动公开本单位的便民服务电话。
(二)重点信息
1.基本信息:及时公开工商注册登记等企业基本信息。
2.管理信息:及时公开公司治理及管理架构、重要人事变动、员工招聘、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情况、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管理信息。
3.经营情况:及时公开企业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企业重大改制重组结果;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交易结果信息等企业经营情况。
4.履职情况:及时公开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及重点工作情况、法定代表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要求公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二)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审议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三)集团认定的可能对他人隐私和名誉构成侵害、对相关人员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对集团及社会的正常秩序带来影响的信息。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信息。
(五)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根据信息选择以下公开方式:
(一)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门户网站(http://www.rztdfz.com/);
(二)“日照市土地发展集团”微信公众号;
(三)通报、简报、公告等;
(四)公示栏、宣传栏、电子屏等;
(五)主管部门政府网站。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八条 需主动公开的信息,经产生信息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提交集团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原则上应在每年1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公开信息涉及经营业绩考核、负责人薪酬核定等须由上级部门核定的信息,具体公开时间为上级部门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临时信息公开,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原则上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条 已公开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部门应配合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条 公开的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公开前须征得第三方同意;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经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二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集团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涉密时,应当报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四条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各部门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责任落实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